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有關中央企業: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深入推進煤炭領域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優化存量資源配置,擴大優質增量供給,實現供需動態平衡,針對各地推動落后產能退出力度不斷加大、經濟回升對能源的需求顯著增加的情況,需要進一步完善產能置換政策、加快優質產能釋放,通過優質產能有序增加,推動落后產能盡早退出,促進煤炭產業結構調整和新舊發展動能轉換。現就相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支持與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重疊煤礦加快退出
經過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同意,通過核減生產能力退出與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重疊部分的煤礦批復的核減產能,產能置換指標折算比例可提高為200%。
二、支持災害嚴重煤礦和長期停工停產煤礦加快退出
支持煤與瓦斯突出、沖擊地壓和長期停產停建煤礦退出或核減產能,對其中退出煤礦產能規模高于發改運行〔2017〕691號文件所明確淘汰落后產能規模的、煤與瓦斯突出和沖擊地壓煤礦核減產能的,相應產能置換指標折算比例可提高為200%。
三、支持一級安全生產標準化煤礦增加優質產能
屬于一級安全生產標準化煤礦申請核增產能的,現有合法生產煤礦通過改擴建、技術改造增加優質產能超過120萬噸以上的,所需產能置換指標折算比例可提高為200%。
四、支持優化生產系統煤礦增加優質產能
通過機械化、自動化、智能化改造增加優質產能的煤礦,以及井下采用一個采煤工作面、兩個掘進工作面進行采掘作業的煤礦申請核增產能的,所需產能置換指標折算比例可提高為200%。
五、支持煤電聯營煤礦增加優質產能
自本通知印發后與煤炭調入地區發電企業新實施跨省(區、市)煤電聯菅的煤礦申請新增優質產能的,所需產能置換指標折算比例可提高為200%,其中申請新增優質產能的煤礦和發電企業擁有一方股權超過50%的,折算比例可進一步提高為300%;在本省(區、市)新實施煤電聯營的,所需產能置換指標折算比例可提高為150%。
該政策適用的煤電聯營項目是指,新增優質產能煤礦實質性進入煤炭電力企業新實施的兼并重組,或發電企業實質性重組新增優質產能煤礦項目,或新增優質產能煤礦的投資人實質性重組發電企業,或擁有對方股權不低于30%。享受該政策的產能規模應不高于煤電聯營對應的產能規模或用煤規模。
六、支持與煤炭調入地區簽訂相對穩定的中長期合同煤礦增加優質產能
申請新增優質產能的煤礦就新增優質產能對應增加產量與煤炭調入省(區、市)簽訂3年、2年、1年煤炭中長期合同(合同量不低于新增優質產能對應增加產量的75%),所需產能置換指標折算比例可分別提高為200%、150%、130%。
符合上述情形的煤礦,應提供有量、有價、有違約條款,由煤礦與直接用戶簽訂(實行煤炭統購統銷的,可由上一級煤炭購銷企業簽訂)的煤炭購銷合同和運力配置證明,承諾全年合同履約率不低于90%,由第三方征信機構進行信用采集核實,并經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確認(中央企業由國務院國資委確認)。
七、鼓勵已核準(審批)建設煤礦增加優質產能
已核準(審批)的煤礦建設項目,原則上不再通過核減自身建設規模方式承擔化解過剩產能任務,鼓勵通過實施產能置換淘汰落后產能。對于使用其他企業產能指標并于2018年9月30日前上報產能置換方案的,產能置換指標折算比例可提高為200%。
對于本通知印發前已批復產能置換方案的此類企業,按200%比例折算后的富余指標可另行使用。
八、有序實施產能置換承諾制度
已建成或已完成技術改造(資源整合)的合法建設煤礦、申請核增產能的生產煤礦,短期內落實產能置換指標確有困難的,有關企業可出具承諾函,承諾確保在1年內落實產能置換指標到位。對做出承諾的企業,可先行辦理相關手續,開展竣工驗收和生產能力登記公告;逾期未落實的,屬于核增產能的煤礦,核減所核增產能,屬于建設煤礦竣工驗收和登記公告生產能力的,取消生產能力登記公告;產能置換方案批復部門會同有關方面采取失信聯合懲戒措施,對有關單位和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
九、明確產能置換煤礦關閉退出時間
產能置換方案經有關部門審核確認后,可依法依規辦理相關手續,開展竣工驗收、生產能力核增和生產能力登記公告。建設煤礦產能置換方案中的退出煤礦(含核減產能)最遲應在建設煤礦投產前關閉(核減)到位,生產煤礦產能置換方案中的退出煤礦應在產能核增申請得到批復后6個月內關閉到位,退出煤礦不屬于“僵尸企業”、長期停產停建煤礦和9萬噸/年及以下煤礦的,關閉退出時間可承諾在項目投產或核增申請得到批復之后1年內關閉到位。
十、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煤炭企業要認真落實產能置換相關要求,國家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發現企業隱瞞有關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追回已給予的優惠政策,對有關單位和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列入煤炭行業失信企業名單,實施失信聯合懲戒。
有關省(區、市)和相關職能部門要認真落實“放管服”要求,加強煤炭產能置換指標交易服務,為產能置換創造有利條件,并嚴格執行發改運行〔2017〕763號文件要求,加大監管力度,組織開展已批復產能置換方案落實情況檢查,嚴格把關能力核增條件程序和相關標準,國家有關部門適時開展抽查,對落實不到位的企業公開曝光、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列入煤炭行業失信企業名單,實施失信聯合懲戒。
十一、其他有關事項
(一)本通知印發前已經審核確認的產能置換方案,除第七條所列情形外,原則上不予調整,確需調整的,按照國能綜函煤炭〔2017〕114號文件規定執行。本通知印發前產能置換方案已批準并對剩余指標落實做出承諾的,已審核確認的產能置換指標計算方式仍按原規定執行。
(二)本通知產能置換指標折算應同時適用發改能源〔2016〕1602號、發改能源〔2016〕1897號、國能綜函煤炭〔2017〕269號等文件要求,但不可同時適用發改能源〔2017〕609號文件關于跨省(區、市)實施產能置換、兼并重組、已核準(審批)煤礦使用其他企業產能指標按130%計算的規定和發改運行〔2017〕1623號文件關于國發〔2016〕7號文件印發前有關省級人民政府已審批轉型升級(資源整合、兼并重組、整頓關閉)整體方案、地方相關部門未批復單個項目初步設計的煤礦項目可按130%或150%計算的規定。本通知第一至第七條優惠政策不可同時適用。與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水資源保護區重疊煤礦關閉退出或核減產能后指標折算不適用本通知第二至第七條規定。未核準(審批)的建設項目和核增產能項目實際退出產能(含核減產能)不得小于新增產能。人員安置折算的產能指標不能用于交易,可在本企業(集團)產能置換中使用。
(三)本通知所稱煤炭中長期合同,是指按照發改運行〔2016〕2502號文件規定,買賣雙方約定期限在一年及以上的單筆數量在20萬噸以上的廠礦企業簽訂的合同。
(四)本通知所稱長期停產停建煤礦,是指因成本過高、經營虧損已連續停產停建1年以上、恢復生產建設無望的煤礦。
(五)本通知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由鋼鐵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和脫困發展工作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組織解釋。
國家發展改委辦公廳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 國家煤礦安監局辦公室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