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經信委(工信委、工信廳)、安全監管局、煤炭廳(局、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委、安全監管局,省級煤礦安監局,中國煤炭工業協會,有關中央企業: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于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決策部署和國發〔2016〕7號文件精神,為做好落后產能淘汰退出后的資源接續工作,更好發揮符合條件的優質產能作用,加快煤炭產業結構調整,提升煤炭穩定供給能力,防范煤礦盲目擴能增量帶來安全風險,現就做好符合條件的優質產能煤礦生產能力核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允許部分先進產能煤礦按照減量置換的原則核定生產能力
(一)證照齊全有效、已經形成生產能力超過設計(核定)生產能力且正常生產的露天煤礦和低瓦斯礦井,在承擔相應產能減量置換的情況下,可以依照相關標準和程序,向負責煤礦生產能力核定工作的部門提出核增生產能力的申請。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煤礦,不得申請核增生產能力:災害嚴重(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沖擊地壓、水文地質類型復雜、極復雜礦井)的;產能低于國發〔2016〕7號文件所確定引導退出礦井規模的;已核減產能用于產能減量置換的;非綜合機械化開采的;采掘工作面個數超過《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低瓦斯礦井中,開采同一煤層的相鄰礦井為高瓦斯或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礦井提高產能導致煤礦瓦斯等級提高的;列入2017-2020年去產能退出規劃的;近3年內發生過較大及以上安全生產事故的;存在接替緊張,“三量”達不到規定等重大事故隱患的。
二、明確核定程序
去產能期間部分優質產能煤礦生產能力核定工作,要堅持依法行政、減量置換原則,嚴格按照以下程序開展。
(一)申請核增生產能力的煤礦,制定產能置換方案,嚴格實施產能減量置換要求。置換、淘汰退出的煤礦產能不小于核增產能的110%。核增產能的煤礦屬于一級安全生產標準化煤礦和特級安全高效礦井(露天)的,置換、淘汰退出的煤礦產能不小于核增產能的100%。產能置換的具體要求,參照發改能源〔2016〕1602號、發改電〔2016〕561號、發改能源〔2016〕1897號、發改電〔2016〕606號、發改能源〔2017〕609號等文件執行。自身落實減量置換確有困難的,可通過交易平臺,或出具承諾函,承諾在1年內落實到位。逾期未落實的,國家發改委會同有關部門采取聯合懲戒措施。
(二)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和脫困發展工作部級聯席會議負責協調產能置換重大問題,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統一審查產能置換方案。
(三)產能置換方案批復后,負責煤礦生產能力核定工作的部門嚴格按照核定標準和程序開展生產能力審查確認工作。產能置換情況和核增后的煤礦產能要及時進行公告,接受社會監督。
負責煤礦生產能力核定的部門不得受理產能置換方案未批復煤礦的核定申請。
三、嚴格核定標準
重新核定生產能力的煤礦必須符合《煤礦生產能力管理辦法》規定的核定條件。
(一)露天煤礦主要對穿爆、采裝、運輸、排土能力進行核算,同時核算防塵、防排水、供電、邊坡防護、地面生產系統的能力是否滿足要求,不能滿足要求的,必須降低能力;井工煤礦主要核定主井提升系統、副井提升系統、排水系統、供電系統、井下運輸系統、采掘工作面、通風系統、地面生產系統能力,礦井壓風、防火、防塵、通信、監測監控、降溫制冷、地面運輸等生產能力不能滿足核定生產能力需要的,必須降低核定能力的檔次,以滿足安全生產需要。
(二)各類參數一律按照從嚴原則選取,礦井生產能力必須符合煤礦生產能力核定檔次要求。
四、相關要求
(一)各地負責煤礦生產能力核定工作的部門要嚴格把關,嚴格審查,要嚴格落實減量置換要求,堅決防止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搭便車,堅決防止一哄而上,盲目擴能增產,任何單位和人員不得事前確定核定產能目標。對于審查不嚴或突擊核增、違規核增的負責煤礦生產能力核定工作的部門,要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二)審查確認工作要堅持核增從嚴原則,負責煤礦生產能力核定工作的部門要嚴格按照核定標準開展審查工作,在審查報告之前,要到煤礦現場核實情況。報告審查、現場核實必須聘請覆蓋所有專業的專家,需要現場測定的參數,必須深入井下進行核實測定。不得減少或變更審查環節,不得隨意取消或省略審查核定需要的支持材料,不得聘請利益相關方的人員作為審查專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專家獨立開展工作。
(三)煤礦對所提供的用作能力核定依據的圖紙、資料的真實性負責,發現弄虛作假,一律停止核定,予以通報和公開曝光,3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所屬煤礦生產能力核定申請,情節嚴重的,納入安全誠信“黑名單”管理。生產能力核定單位對核定數據的準確定負責,必須在現場核對有關情況,核實圖紙、資料的基礎上,準確把握參數選取,核算確定各生產系統能力,嚴禁弄虛作假。
(四)重新核定能力后,煤礦負責重新安排年度、月度生產計劃,均衡組織生產。發現超能力生產的,一律依法責令停產整改。
(五)本輪符合條件的優質產能煤礦生產能力核定結束后,煤礦生產能力核定工作仍按照《關于印發煤礦生產能力管理辦法和核定標準的通知》(安監總煤行﹝2014﹞61號)執行。
(六)各地煤礦產能置換方案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報送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中央企業所屬煤礦由企業集團公司負責統一報送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聯系人:欒龍龍,井健
電話:010-64464787,010-64464099
電子郵箱:luanll@chinasafety.gov.cn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國家能源局
2017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