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產煤省(區、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監局,有關中央企業: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國發〔2016〕7號),積極化解過剩產能,促進煤炭供需平衡,推動煤炭行業轉型升級,經研究,現就建設煤礦與關閉退出煤礦產能置換、嚴控煤炭新增產能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未經核準擅自開工的違規建設煤礦一律停建停產。相關地方政府要認真履行監督檢查責任,對不按規定停建停產的,違規行為納入企業不良信用記錄,相關政府部門要依法實施聯合懲戒。對于國發〔2016〕7號文件印發前未核準、又確需繼續建設的違規煤礦項目,嚴格執行減量置換政策,項目單位須關閉退出相應規模的煤礦進行產能減量置換后,方可補辦項目核準手續。
(一)對于未納入煤炭工業發展規劃、未經同意開展前期工作,但承擔資源枯竭礦區生產接續、人員轉移安置等任務的煤礦項目,關閉退出煤礦產能不小于建設煤礦產能的120%。
(二)已納入煤炭工業發展規劃或經同意開展前期工作的煤礦項目,關閉退出煤礦產能原則上不小于建設煤礦產能的110%。其中:煤礦項目達到先進產能標準(暫按發改電〔2016〕360號確定的煤炭先進產能評價依據參照執行)、企業跨省(區、市)兼并重組后新建的煤礦項目,關閉退出煤礦產能不小于建設煤礦產能的105%;對于歷史貢獻大、依法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轉產職工安置任務重、單位產能職工比例較高的企業,關閉退出煤礦產能不小于建設煤礦產能的100%。
二、國發〔2016〕7號文件印發前已核準的在建煤礦項目,項目單位承擔一定規模的化解過剩產能任務。鼓勵在建煤礦停建或緩建,“十三五”期間暫不釋放產能。不能停建緩建的,按不低于20%的比例核減建設規模(生產能力),不得以任何形式重新核增。既不停建緩建也不核減建設規模(生產能力)的,須關閉退出一定規模的煤礦進行產能置換,關閉退出煤礦產能不低于建設煤礦產能的20%。在建煤礦化解煤炭過剩產能方案經原項目核準機關確認后,有關部門辦理項目建設相關手續。完成化解煤炭過剩產能任務的在建煤礦項目由省級發展改革委、煤炭行業管理部門予以公告。
三、從2016年起的3年內原則上停止核準新建煤礦項目。因結構調整、轉型升級等原因確需在規劃布局內新建煤礦、且不存在未經核準擅自開工建設行為的,應關閉退出相應規模的煤礦進行減量置換,關閉退出煤礦產能不小于新建煤礦產能的110%。對于歷史貢獻大、依法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轉產職工安置任務重、單位產能職工比例較高的企業,關閉退出煤礦產能不小于建設煤礦產能的100%。新建煤礦建設規模不小于120萬噸/年。
四、煤炭市場相對獨立的邊疆少數民族地區,經充分論證現有煤礦產能不能滿足區域內國家規劃的煤電、煤化工一體化項目用煤需求的,在確保區內煤炭凈外運量只減不增、與淘汰一定規模落后產能掛鉤的前提下,可有序核準配套建設煤礦。配套建設煤礦產能原則上按照煤電、煤化工一體化項目用煤量確定,減量置換可在本區域進行,具體比例可從實際出發另行規定。
五、用于置換的關閉退出煤礦必須是合法在籍的生產建設煤礦。各地要進一步加大產能退出力度,鼓勵關閉退出化解煤炭過剩產能實施方案以外的煤礦用于產能置換,且實施方案以外的關閉退出煤礦產能占總置換產能的比例不低于50%。
納入化解煤炭過剩產能實施方案的關閉退出煤礦產能也可用于產能置換,但要按一定比例折減。已列入2016年-2020年關閉退出煤礦計劃并按計劃年度退出的按實際退出產能的30%計算。計劃2017年-2020年關閉退出的煤礦如提前到2016年關閉,置換產能指標按實際退出產能的50%計算;計劃2018年-2020年關閉退出的煤礦如提前到2017年關閉,置換產能指標按實際退出產能的40%計算。
新建煤礦使用其他企業合法合規產能和列入計劃的關閉退出煤礦產能指標的,雙方應簽訂協議,由新建煤礦向關閉退出煤礦在職工安置或資金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
六、煤礦項目申請核準時,需提供產能置換方案,由項目核準機關按要求進行審核。關閉退出煤礦產能規模、關閉時間等情況由關閉退出煤礦所在地省級發展改革委、煤炭行業管理部門進行公告,原則上應在新建煤礦開(復)工前關閉到位,最遲在新建煤礦投產前關閉到位。置換產能達不到規定比例要求的,企業可通過股權收購、兼并重組等方式取得關閉退出煤礦產能指標,或支付一定費用由地方政府協調取得關閉退出煤礦產能指標。
七、煤炭企業要加強停建緩建煤礦安全管理,制定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做好應急值守、安全檢查等工作。恢復建設前,應對復工條件進行全面檢查和評估,確認安全后方可復工。
八、本文件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國家有關部門將根據化解煤炭過剩產能工作進展情況,按照產業政策和煤炭工業發展規劃要求,適時調整完善煤礦建設有關政策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能源局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2016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