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產煤省(區、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監局,有關中央企業: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國發〔2016〕7號),進一步加大煤炭產能退出力度,優化煤炭產業結構,促進轉型升級,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國家煤礦安監局印發了《關于實施減量置換嚴控煤炭新增產能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能源〔2016〕1602號)。現將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一、引導生產煤礦核減生產能力。已登記公告產能、未納入化解煤炭過剩產能實施方案的合法生產煤礦,可根據資源條件、技術水平、經濟效益等因素,優化開拓開采布局,采用減少采區(場)、采煤工作面數量等方式實質性減少產能,產能實質性減少后重新核定煤礦生產能力。產能核定由煤礦生產能力核定部門按權限審查確認,核定結果按規定履行產能登記公告、公示程序。按照本通知要求將核減的產能用于產能置換的煤礦不得以任何形式重新提高生產能力。
二、新建煤礦合理降低建設規模。在礦區總體規劃確定的規模內,新建煤礦可根據配套的煤電、煤化工一體化項目用煤需要以及市場供需等情況,進一步優化開拓部署、簡化生產布局,統籌環節配套能力,經充分論證后,可適當降低煤礦建設規模,降低后的建設規模應符合煤炭工業礦井(露天礦)設計規范有關要求。降低建設規模的新建煤礦不得以任何形式重新提高建設生產規模。
三、生產煤礦核減的產能,按80%的比例折減后,可用于新建煤礦項目(含補辦核準手續的違規建設項目)產能置換和已核準在建煤礦承擔化解過剩產能任務。建設煤礦使用其他企業核減產能指標的,雙方應簽訂協議,同一產能指標不得重復使用。
四、煤礦企業應制定建設煤礦產能置換方案,由項目核準機關按要求進行審核確認。產能置換方案中涉及生產煤礦核減產能指標的,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并將使用核減產能的煤礦的詳細情況報生產能力核定負責部門、煤礦建設項目主管部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抄送中國煤炭工業協會和第三方征信機構。置換比例等要求仍執行發改能源〔2016〕1602號文件。
五、鼓勵地方政府通過建立煤炭產能置換指標交易平臺等方式,為產能置換創造有利條件,推進落后產能加快淘汰退出,國家有關部門將積極指導協調。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能源局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201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