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產煤省(區、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有關中央企業:
為培育和發展先進產能,加快淘汰落后產能,促進煤炭產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現就進一步加快建設煤礦產能置換增減掛鉤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煤炭產能置換長效機制。“十三五”期間,對于國發〔2016〕7號文件印發前手續不全、又確需繼續建設的煤礦項目,嚴格執行減量置換政策;對于國發〔2016〕7號文件印發前已核準的在建煤礦項目,應按照發改能源〔2016〕1602號等文件要求承擔化解過剩產能任務。鋼鐵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和脫困發展工作部際聯席會議根據煤炭產業結構調整、優化布局需要,結合煤炭去產能工作進度和市場供需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完善產能置換政策,統籌研究確定產能置換比例。
二、鼓勵跨省(區、市)實施產能置換。建設煤礦使用其他企業關閉退出產能指標的,雙方應簽訂協議,由建設煤礦向關閉退出煤礦在職工安置或資金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關閉退出煤礦與建設煤礦位于不同省(區、市)的,簽訂協議進行交易的置換產能指標按發改能源〔2016〕1602號等文件折算后產能的130%計算。
三、鼓勵實施兼并重組。鼓勵煤炭企業跨行業、跨地區、跨所有制實施兼并重組,實質性兼并重組后,主體企業建設煤礦項目使用兼并重組企業產能指標的,置換產能指標按發改能源〔2016〕1602號等文件折算后產能的130%計算。
四、鼓勵已核準(審批)的煤礦建設項目通過產能置換承擔化解過剩產能任務。國發〔2016〕7號文件印發前已核準(審批)的煤礦建設項目使用其他企業產能指標的,置換產能指標按發改能源〔2016〕1602號等文件折算后產能的130%計算。
五、穩妥有序推進煤炭去產能。在確保按計劃完成化解產能任務前提下,超出全國去產能任務比例以上的省(區、市),已納入2017-2020年化解煤炭過剩產能實施方案內的關閉退出煤礦,經企業申請不享受中央財政獎補資金的,可作為實施方案以外的產能置換指標使用;未超出全國去產能任務比例以上省(區、市),已納入2017-2020年化解煤炭過剩產能實施方案內的關閉退出煤礦,經企業申請不享受中央財政獎補資金的,可按80%折算后作為實施方案以外的產能置換指標使用。其中,符合跨省(區、市)實施產能置換、兼并重組等要求的,置換產能指標按折算后產能的130%計算。
六、嚴格落實新建煤礦減量置換要求。符合上述要求的置換產能指標均可按照要求進行折算,但用于置換的實際關閉退出煤礦產能(含核減產能)不得小于新建煤礦項目建設規模。
七、支持地方統一實施產能置換。對部分去產能煤礦數量多、產能規模小的地區,可由省級政府有關部門組織征得關閉退出煤炭企業同意的書面意見后,統一開展產能置換指標交易,簽訂產能置換協議,收益統籌用于本地區煤炭去產能相關工作。2016年已通過驗收抽查、財政獎補資金已撥付的關閉退出煤礦,在省級政府承諾承擔因產能指標交易引發的法律后果后,指定省級政府有關部門統一開展產能置換指標交易。同一產能指標不得重復使用。
八、加強煤炭產能置換指標交易服務。鼓勵地方政府建立煤炭產能置換指標交易平臺,發布產能交易指標信息,為產能置換創造有利條件。省級政府有關部門可結合去產能獎補標準發布本區域產能指標交易指導價,引導建設煤礦和退出煤礦通過自主協商,簽訂產能置換指標交易協議。人員安置折算的產能指標不能用于交易。
九、已納入年度化解過剩產能實施方案并按期關閉退出的煤礦,應在次年6月30日前簽訂產能置換指標交易協議,其中,2016年已關閉退出的煤礦,最遲應于2017年9月30日前簽訂產能置換指標交易協議,逾期未簽訂的退出煤礦產能指標作廢,不能用于置換。2017年6月30日前簽訂產能置換指標交易協議并上報產能置換方案,本通知第二、三、四、五條規定的130%折算比例可提高為150%。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7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