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有關中央企業:
2016年,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扎實推進鋼鐵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各項工作,超額保質完成了全年目標任務,市場供求關系得到改善,行業經濟運行狀況明顯好轉,產業結構調整和布局優化取得積極進展。2017年是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深化之年,也是去產能的攻堅之年,面臨許多新的問題、風險和挑戰,任務仍然很重,為做好今年去產能工作,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牢牢把握鋼鐵煤炭去產能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系列重要論述,深入貫徹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和中央財經領導小組第15次會議精神,全面落實政府工作報告部署,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短期和長期、減法和加法、供給和需求的關系,推動去產能工作不斷深化。要更加注重抓住處置“僵尸企業”這個牛鼻子,更加主動地運用市場化、法治化辦法去產能,更加嚴格執行環保、質量、技術、能耗、水耗、安全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堅決淘汰落后產能,堅決清理整頓違法違規產能,堅決控制新增產能,堅決防止已經化解的過剩產能死灰復燃,強化監管,狠抓典型,嚴厲問責;統籌抓好產能退出、職工安置、資產處置、債務處置、兼并重組、轉型升級、優化布局、供需平衡和穩定價格等重點工作,努力實現科學精準去產能、有序有效去產能,促進行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二)基本原則。
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去產能。遵循市場規律,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通過優勝劣汰退出落后產能;強化市場監管,嚴格環保、質量、技術、能耗、水耗、安全和信用約束,依法依規去產能;充分考慮地區資源條件和供需實際,因地制宜去產能。
堅持穩中求進、穩妥有序去產能。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在確保完成全年目標任務基礎上,科學把握去產能的力度和節奏,穩中求進、穩中有序,處理好去產能與保供應、穩價格的關系,突出做好債務處置和職工安置工作,堅決守住金融風險、社會民生等底線,有效防范化解風險,確保經濟社會穩定。
堅持以更明確的標準科學精準去產能。進一步摸清情況底數,梳理工作中的薄弱環節,明確去產能目標重點,精準施策、定向發力,不搞“一刀切”、“推平頭”。以更加嚴格明確的標準,確保絕對落后堅決退出,相對落后加快退出,過剩產能引導退出,為先進產能騰出市場和發展空間。
堅持依法依規、嚴抓嚴管去產能。采取更加嚴厲的措施,堅決依法取締“地條鋼”,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嚴格控制新增產能,杜絕態度不堅決、行動不迅速、工作不落實的情況,決不允許出現弄虛作假行為,決不允許已化解的過剩產能死灰復燃,決不允許對落后產能搞等量置換,對頂風違法違規的,要作為負面典型,從嚴從重追究責任,真正起到警示作用。
堅持遠近結合、統籌兼顧去產能。既要立足當前,又要著眼長遠,將去產能與兼并重組、轉型升級統籌考慮、同步推進,培育發展新技術新產品,促進結構調整和布局優化,提升產業的整體素質和核心競爭力。在解決當前突出矛盾的同時,形成化解和防范過剩產能、培育支持先進產能、促進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的長效機制。
二、加強統籌協調,精心做好2017年鋼鐵煤炭去產能工作
(三)堅定不移處置“僵尸企業”。將處置“僵尸企業”作為化解過剩產能的牛鼻子,抓好推動鋼鐵行業重組處置“僵尸企業”工作方案的落實,實施煤炭行業“僵尸企業”處置工作方案,做好“僵尸企業”分類處置。對于長期停工停產、連年虧損、資不抵債,沒有生存能力和發展潛力的“僵尸企業”,加快實施整體退出、關停出清、重組整合。
(四)以更加嚴格的標準堅決淘汰落后產能。嚴格執行環保、質量、技術、能耗、水耗、安全等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和產業政策,依法依規提高相關標準,分別制訂更具體的實施方案。鋼鐵方面,嚴查400立方米及以下的煉鐵高爐(符合《鑄造用生鐵企業認定規范條件》的鑄造高爐除外)、30噸及以下煉鋼轉爐、30噸及以下煉鋼電爐(高合金電弧爐除外)等落后產能。煤炭方面,加快退出長期停工停產的煤礦,安全保障程度低、風險大的煤礦,沒有條件增加安全投入、失去改造升級價值的小煤礦,以及違法違規和不達標的煤礦。
(五)堅決清理嚴厲查處違法違規產能。進一步梳理排查鋼鐵煤炭新建、在建項目違規建設情況,徹底查處未批先建、邊批邊建、手續不全、批建不符等問題。采取更加堅決有效的措施,2017年6月底前依法徹底取締“地條鋼”產能。持續深入開展違法違規建設項目清理、淘汰落后、聯合執法三個專項行動,加大環保、國土、質量、安全、能耗、水耗、工商等監管執法力度,對違法違規行為,要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嚴肅問責、及時曝光,始終保持高壓態勢,強化負面典型的警示作用。創新監管措施,運用衛星遙感技術等手段監測鋼鐵煤炭去產能情況,加強統計監測工作,積極營造健康有序的市場秩序和發展環境。
(六)更加嚴格控制新增產能。以河北安豐、江蘇華達兩個案件為警示,嚴格執行國務院嚴控新增產能的有關規定,深入開展鋼鐵行業違法違規建設項目清理專項行動,加快完成各地鋼鐵企業摸底調查,對正在實施或擬實施的建設項目,依據國發〔2013〕41號、國發〔2016〕6號等文件要求,按照項目建設之前確定置換產能、項目建成時確保置換產能拆除或封存的原則制定產能置換方案,切實杜絕邊減邊增,對發現問題的予以嚴肅處理。按照國發〔2016〕7號文件等規定,繼續督促手續不全的建設煤礦嚴格落實停工停產措施,對確需繼續建設的,認真履行減量置換、增減掛鉤措施。
(七)科學把握去產能的力度和節奏。各有關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國資委要按照“十三五”統籌規劃、前三年集中攻堅任務大頭落地的要求,根據鋼鐵、煤炭目標責任書列出的目標和實施方案,科學研究確定2017年本地區、有關中央企業的化解過剩產能任務。在確保完成目標任務的基礎上,堅持實事求是、因地制宜,綜合考慮地區資源條件和供需實際,以及產能退出、產運需總量和品種結構變化、在建項目銜接等因素,對具體任務目標要進行充分銜接溝通、認真研究論證,避免形成產業鏈不匹配的情況,避免出現供需失衡、市場異常波動等情況。鋼鐵方面,要加強對鋼材市場動態監測,科學把握全年去產能節奏,上半年重點是依法取締“地條鋼”產能。煤炭方面,對列入去產能的煤礦實施有序停產和退出。進一步完善煤礦減量化生產措施,科學組織煤礦減量化生產,使煤炭產能保持一定的裕度和彈性,確保市場平穩運行。
(八)深入細致做好職工安置和社會穩定工作。繼續將職工安置作為重中之重,工作措施要深入細致到位,確保職工有安置、社會可承受、民生有保障。進一步摸清涉及職工底數,指導企業依法依規制定和落實職工安置方案。支持企業多渠道分流安置職工,挖掘內部轉崗分流潛力,落實好穩崗補貼政策。加強對失業人員再就業幫扶,強化職業培訓、就業服務和政策扶持,做好社會保障銜接。加大對困難人員援助力度,重點加強對“4050”人員幫扶,解決好零就業家庭問題,幫助特困地區和特困群眾解決生活困難,發揮好社會保障和生活救助的托底作用,確保沒有能力再就業人員基本生活。實施對東北等困難地區就業援助行動,指導和推動資源枯竭地區培育發展勞動密集型接續產業,推進創業服務載體建設。加強風險防范,完善并落實應急預案,及時協調解決職工安置中的突發情況,預防和妥善化解群體性事件。
(九)穩妥處置資產債務問題。區別不同情況,發揮利益相關方的主體作用,積極探討有效的債務處置方式。落實鋼鐵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金融債權債務問題的若干意見等政策措施,細化更加具體的操作方法,加強對債權債務處置工作的指導。繼續推進銀行業金融機構債權人委員會制度,做好金融債務重組和市場化債轉股,妥善化解債務危機,有效支持困難企業脫困發展。對所涉及的國有資產處置和原有土地再利用等相關政策進行明確細化。進一步落實有保有壓的金融政策,對優勢企業實施兼并重組、升級改造和轉型發展項目給予積極支持,滿足合理資金需求,停止對落后產能的金融支持。出臺剩余礦產資源處置辦法。堅持市場機制原則,避免各種類型的逃廢債,有效防范道德風險。
(十)大力推動企業兼并重組、優化布局和轉型升級。鼓勵優勢企業按照市場化原則加大兼并重組力度,推動鋼鐵行業跨地區、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組,再啟動若干鋼鐵行業重大兼并重組,鼓勵有條件、有實力的鋼鐵企業通過多種方式開展國際產能合作。加大鋼結構建筑推廣應用,促進鋼鐵企業產品結構調整。出臺煤炭行業兼并重組的指導意見,鼓勵煤礦之間通過兼并重組、減量置換和產能指標交易等市場化方式,加快淘汰落后產能,積極培育和發展先進產能。鼓勵對化解煤炭過剩產能實施方案以外的煤礦進行減量重組。加強跨地區去產能協作,引導產能向資源條件好、競爭能力強的地區和企業集中,實現產業布局優化。培育發展新技術新產品,通過技術進步實現產業轉型升級。
(十一)更好發揮專項獎補資金作用。對獎補資金使用情況和問題進行深入分析,進一步完善相關實施細則,更好發揮獎補資金對去產能的支持作用。各地要更多渠道籌措并落實好化解過剩產能所需資金,鼓勵企業多退出產能,要加強資金監管,確保資金合理分配使用。
(十二)探索建立化解和防范產能過剩、促進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的長效機制。鋼鐵方面,繼續實施鋼鐵行業差別電價、階梯電價等政策,運用價格手段促進鋼鐵行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煤炭方面,加快探索建立中長期合同制度、減量化生產制度、增減掛鉤減量置換指標交易制度、控制劣質煤生產流通和進口使用制度、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制度、政府行業企業協同防范價格異常波動制度等長效機制。
三、狠抓任務落實,確保去產能各項工作落到實處見到實效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強化大局意識,統籌協調去產能各項任務,主動作為、勇擔責任,增強工作定力,不能因有困難而不為、因有風險而躲避、因有陣痛而不前,要堅決去、主動調、加快轉,要在已有工作和成效基礎上,扎實推進化解鋼鐵煤炭過剩產能,務求取得實實在在的成效。
(十三)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把思想和行動切實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上來,把去產能工作擺在突出位置,進一步完善已有工作機制,做到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確保各項工作積極穩妥推進。繼續發揮好鋼鐵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和脫困發展工作部際聯席會議作用,完善工作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十四)壓實工作責任。各有關省級人民政府對本地區化解過剩產能工作負總責,統籌做好本地區去產能的組織實施、督促檢查等工作,切實做到責任壓實、要求提實、考核抓實。國務院國資委牽頭組織實施中央企業化解過剩產能工作。各有關部門根據職能分工,做好獎補資金、職工安置、債務處置、資產處置、證照管理等重點工作。要加強監測調研,跟蹤了解政策實施情況,及時做出政策適應性調整。
(十五)強化監督問責。建立健全目標責任制,把化解鋼鐵煤炭過剩產能任務完成情況納入地方考核指標體系。鋼鐵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和脫困發展工作部際聯席會議要采取督查、約談、通報等方式,加強對去產能政策措施落實情況和任務完成情況的督促檢查。印發鋼鐵煤炭化解過剩產能信息直報統計制度,加強去產能月度、季度統計分析,準確掌握去產能進度和工作動態。審計部門要加強對中央獎補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各地區要根據相關要求,做好去產能信息的公示公告工作,建立健全舉報制度,強化社會公眾監督。對弄虛作假、違法違規建設生產的地方和企業要嚴肅處理,追究相關當事人責任。由主管部門、行業協會牽頭,第三方征信機構參與,推動鋼鐵煤炭行業信用體系建設,發揮誠信的激勵和約束作用。
(十六)強化安全生產。各地區要進一步提高安全意識,切實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強化去產能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發生。特別是煤炭方面,要嚴厲打擊擬退出礦井突擊生產行為,嚴厲打擊違法違規生產行為,嚴厲打擊超能力生產行為。
(十七)完善應對預案。各地區要落實好主體責任,完善風險防控預案,妥善處置職工安置相關突發事件,確保社會大局穩定。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本系統、本領域工作的指導,及時發現和有效處置風險隱患。密切關注國內外市場鋼鐵、煤炭及相關產品供求形勢和價格變化,深入分析原因,加強走勢研判,研究制定有效應對預案,保障市場平穩運行。加強國際交流合作,強化正面發聲,妥善解決貿易摩擦,積極應對國際壓力,推動合作共贏。
(十八)加強宣傳引導。有關地區和部門在政策制定中要廣泛聽取基層、企業和社會有關方面意見建議,深入研究論證,充分考慮政策出臺后的社會反應;進一步加強輿情跟蹤監測,積極回應社會關切;有針對性地組織好對去產能有關政策的宣傳解讀,主動宣傳成功經驗和做法,形成全社會理解、關心、支持化解鋼鐵煤炭過剩產能工作的良好輿論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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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