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目基本情況
1.1.項目名稱:羅長高速公路紅山3號棄渣地管理經營權(簡稱管理經營標的)公開競價選擇受托方。
1.2.管理經營標的用途:企業辦公場地或科研設計場地。
1.3.管理經營期限:15年,具體起止日期以《場地管理協議》(簡稱管理協議)約定期限為準。
1.4.管理經營標的簡介:羅長高速公路紅山3號棄渣地約25畝,該棄渣地實際面積依據“征地紅線圖”【詳見附件三《場地管理經營協議》的附件】實測為準。
1.5.管理經營標的現狀及風險提示:
1.5.1.受托方已悉知該地塊屬于由國家劃撥高速公路用地,委托方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經過公開公平競價的形式委托受托方管理使用。受托方有權在本協議期限內對場地的管理使用項目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受托方應自行辦理經營項目相關國家規定的行政許可及相關證照等手續,包括但不限于所需的消防、環保審批和驗收工作,并承擔相應的責任和因此而產生的一切費用。
1.5.2.受托方應自費委托具資質的單位進行場地平整和利用的設計,開展安全性評估,并嚴格按照符合安全性評估的設計文件進行投入和施工。同時,施工和監理工作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并接受委托方的監管和驗收。
1.5.3.建設施工期完成后,若受托方管理經營的場地在協議期內未到相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導致后期出現無法建設或建設完工后被拆除的,由受托方自行承擔全部相關責任及費用。
二、掛牌價和履約保證金:
2.1.掛牌價:
2.1.1掛牌價為每畝人民幣0.23萬元。掛牌價為受托方應支付給委托方的棄渣地每畝第一年年管理費的最低報價。
2.1.2.管理費遞增方式:從第二年(含)起管理費逐年遞增5%。
2.2.履約保證金及支付方式:受托方按照15年管理期限內管理費總額的10%支付合同履約保證金。受托方須在《管理協議》生效之日起10日內將履約保證金交到委托方指定銀行賬戶。若受托方無違約行為,并在管理期滿后把場地清理至良好規整狀態,則在管理期限滿后30日,委托方無息退還履約保證金。
2.3.安全保證金:受托方按照閩榕高路【2014】10號文件規定支付相應(10萬)的安全保證金并與土地所屬路段公司簽訂場地安全管理協議。
三、競價人應當具備的資格條件
3.1.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注冊,注冊資本3000萬元及以上的中國境內法人企業;
3.2.在福建省經營開發合同及信用考核系統中未被列入黑名單;
3.3.需提供由競價人注冊地人民檢察院出具的無行賄犯罪檔案記錄證明;
3.4.不接受聯合體形式的報名。
三、競價人(受托方)應接受的主要經營管理條件
4.1.受托方應自費委托具資質的單位進行場地平整和利用的設計,開展安全性評估,并嚴格按照符合安全性評估的設計文件進行投入和施工。同時,施工和監理工作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并接受委托方的監管和驗收。
4.2.受托方應在約定期限內完成地塊平整及建設施工工作,并有義務為委托方平整出共約25畝土地(含目前可使用土地)供委托方日后更好的開發利用,且可以實現有效管理。
4.3.受托方在場地管理使用期間自行負責協調處理與周邊村村民及相關部門的一切關系,并承擔相應的一切費用,委托方概不負責。
4.4. 受托方場地內建設等施工方案須通過委托方及轄區屬地綜合執法大隊、養護部等技術部門對建設施工圖紙審查同意后方可實施。委托方有權對地塊平整或建設工程是否按照受托方提交的方案施工進行監管和驗收工作。對不按經委托方審查同意的設計文件和方案施工的,委托方有權向受托方發整改通知,受托方須嚴格按整改要求在合理期限內整改完畢,如未按規定整改則委托方有權終止合同并全額沒收履約保證金。
4.5.閑置地所需的評估費用(5000元)由受托方承擔,在受托方與委托方簽訂管理協議5個工作日內將土地評估費(代收代付)匯入委托方指定賬戶;
4.6.管理經營過程產生的各種稅費由委托方、受托方按國家相關規定各自承擔,如未規定的,由受托方承擔。
4.7.受托方須無條件簽署并接受上述主要管理經營條件、本公告第1.5條款“管理經營標的現狀及風險提示”和本項目競價須知及附件《管理協議》所有條款。
五、競價保證金:人民幣10萬元。
六、競價方式:網絡動態報價,價高者得。
七、公告期限: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月19日(若在此期間未征集到受托方,則公告期限以每5個工作日為一個周期順延,直至征集到受托方或另行公告為止)。有意參加競價的意向競價人請在公告期內到我中心獲取競價文件。具體報名截止時間、競價會時間以競價須知約定為準。
聯系電話:0591-87315906、87808016;
地址:福州市湖東路152號中山大廈A座22層。
福建省產權交易中心
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