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所出資企業:
《關于實施法律意見書制度的若干規定(試行)》已經2008年10月15日省政府國資委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ΟΟ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關于實施法律意見書制度的若干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企業重大經營決策的法律論證,建立健全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促進企業依法經營和依法決策,維護出資人和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福建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政府國資委)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法律意見書,是指企業法律事務機構或外聘法律服務機構在從事企業法律事務、參與企業重大經營決策過程中,就有關問題以書面形式向企業領導、決策機構或上級單位提供法律依據、進行法律審查、分析法律風險、提出法律建議或解決方案的法律文書。
第四條 企業應當建立法律風險防范工作機制和內部法律監督機制;建立科學、規范的企業法律事務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實施法律意見書制度,明確企業法律事務機構和企業法律顧問處理企業法律事務的權限、程序及工作內容,確保企業法律事務機構和企業法律顧問依法履行職責。
第二章 法律審核
第五條 企業應當對下列事項實施法律審核及論證:
(一)重大經營決策;
(二)起草、修訂公司章程及其他重要規章制度;
(三)對外簽訂的合同、協議;
(四)分立、合并、破產、解散及改制、重組、公司上市等重大事項;
(五)投融資、擔保、產權轉讓、招投標、重大資產處置等重大經濟活動;
(六)其他應當實施法律審核及論證的事項。
第六條 實施法律審核,應當對審核事項所涉及的主體、權限、程序、內容等進行合法性、合規性審核。
第七條 企業在決定本規定第五條所列事項前,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當責成企業總法律顧問或分管法律事務的企業負責人組織企業法律事務機構或外聘法律服務機構進行法律研究論證,提出法律意見,并參加重大項目的談判及簽約。
第八條 企業總法律顧問參加或列席董事會、總經理辦公會及各類經營決策會議,對重大經營決策獨立發表法律意見和建議,并在相應的會議記錄中載明。
第九條 對法律審核中發現的企業經營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企業法律事務機構、外聘法律服務機構有權向企業負責人提出糾正問題、加強管理、防范風險的建議。
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當重視企業法律事務機構、外聘法律服務機構提出的有關防范法律風險的意見和建議,及時采取措施防范和消除法律風險。
第十條 企業對外簽訂的合同、協議,未經過法律審核,不得簽訂。
第十一條 未經法律審核的公司章程及企業重要規章制度,不得提交相關會議審議或發布實施。
第三章 法律意見書
第十二條 企業報送省政府國資委的下列事項,應當事前進行法律審核論證,按不同要求出具法律意見書:
(一)報送省政府國資委審核或批準的企業及權屬企業分立、合并、破產、解散、增減資本、重大投融資、擔保等重大事項,企業章程制訂與修改;
(二)報送省政府國資委審核或批準的企業及權屬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事項;
(三)報送省政府國資委審核或批準的企業及權屬企業核銷資產損失項目;
(四)報送省政府國資委審核或批準的重要子企業改制方案;
(五)報省政府國資委協調的重大法律糾紛案件;
(六)根據國家和我省國資監管的有關規定,應當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其他事項。
法律意見書作為文件附件報省政府國資委。
第十三條 企業報送省政府國資委的法律意見書,可由企業法律事務機構或外聘法律服務機構出具。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由外聘法律服務機構出具的事項,由外聘法律服務機構出具。
第十四條 法律意見書要求一事一議,格式規范,依據充分,分析透徹,邏輯嚴密,表述準確,結論明確。一般包括:標題、主送對象、正文、附件、落款。
第十五條 法律意見書正文一般包括:
(一)問題緣由,包括論證事項來源及所掌握信息、資料的聲明;
(二)基本事實,包括盡職調查的情況及相關證據資料;
(三)法律依據,包括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文件;
(四)法律論證,包括對重點問題法律分析、風險評估及相關論證;
(五)結論性意見或建議,包括審查結果、對現有狀況及可能狀況的判斷、存在的風險、同意或否決意見、處理建議、注意事項等;
(六)相關事項的附帶說明。
第十六條 企業向省政府國資委報送的法律意見書,除一般格式、內容外,還應當重點對有關事項(見附件)進行調查論證,分析相關法律風險,提出防范與控制措施,并有明確的結論。
第十七條 報送省政府國資委的法律意見書由企業法律事務機構制作的,由企業法律事務機構負責人復核并加蓋部門印章。
法律意見書由外聘律師制作的,以外聘法律服務機構名義出具。
第十八條 企業法律事務機構或外聘法律服務機構起草法律意見書,根據授權可以查閱本企業相關資料、了解情況,企業有關部門、個人應積極予以配合。
第十九條 企業法律事務機構可以對外聘法律服務機構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提出不同意見,供企業領導、決策機構和企業內部相關部門參考。
第二十條 企業法律事務機構有權對法律意見書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檢查,總結經驗,并負責將法律意見書按照檔案管理的要求立卷,歸檔存查。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省政府國資委對企業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當對依法積極、認真履行法律審核職責,為企業法律風險防范做出突出貢獻的企業法律事務機構及法務人員,給予獎勵表彰。
第二十三條 企業因未建立法律審核制度、不規范執行法律意見書制度,導致重大法律風險、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國有資產損失的,由省政府國資委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企業法律事務機構或企業法律顧問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存在明顯瑕疵、遺漏重要事實,導致決策出現錯誤、引發重大法律風險、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國有資產損失的,由企業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外聘法律服務機構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出現前款情形的,按照企業與外聘法律服務機構簽訂的合同約定執行,并由企業向有關部門反映。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所稱“重要子企業”、“重大資產處置”、“重大投融資項目”、“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等,根據省政府國資委有關文件認定。
第二十六條 省政府國資委聘用的法律服務機構出具法律意見書,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企業可以參照本規定,制定權屬企業實施法律意見書制度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法律意見書應當重點論證的事項
附件:
法律意見書應當重點論證的事項
一、向省政府國資委報送改制方案附帶的法律意見書,應當對以下事項進行審核論證:
1、企業改制的形式;
2、改制企業的主體資格;
3、企業資產處置,債權債務處理方式;
4、企業職工應享受政策及職工安置方案;
5、企業改制方案制訂、決策、批準程序,包括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情況;
6、企業重大經濟糾紛和重大擔保事項;
7、國有資產的流失風險。
二、向省政府國資委報送產權處置方案附帶的法律意見書,應當對以下事項進行審核論證:
1、產權持有單位的主體資格;
2、受讓方的資格或應當具備的條件;
3、被處置產權是否存在權屬糾紛或法律障礙,以及可能存在的風險;
4、被處置產權涉及的企業職工安置、債權債務處理;
5、處置產權的內部決策和批準程序;
6、擬報文件資料是否齊備有效。
三、向省政府國資委報送規定的核銷資產損失項目附帶的法律意見書,應當對以下事項進行審核論證:
1、資產損失項目的實際情況;
2、審核確認資產損失項目的法律、政策依據;
3、該債權(投資)所有人的主體資格;
4、相關責任人員和涉及單位的責任。
四、向省政府國資委報送重大投融資項目附帶的法律意見書,應當對以下事項進行審核論證:
1、投融資項目是否符合企業投融資決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2、項目投融資規模、資金來源與構成、股權結構變化等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產業政策;
3、項目合作方的資產情況、資質背景、財務狀況、知識產權、重大訴訟仲裁事項及或有風險等;
4、有關合同協議、公司章程;
5、省外、境外項目所在地與投融資有關的法律問題。
五、向省政府國資委報送公司章程附帶的法律意見書,應當對以下事項進行審核論證:
1、企業經營范圍,經營方式,注冊資本;
2、企業出資者及出資額;
3、出資者的法律地位和法定職權;
4、董事會、監事會的組成,職權設置,議事規則;
5、公司章程的制訂、修改程序;
6、依法應當由省政府國資委批準或決定的事項。
向省政府國資委報送公司章程修正案附帶的法律意見書,可以僅就修改內容進行審核論證。
六、向省政府國資委報送協調的重大法律糾紛案件附帶的法律意見書應當對以下事項進行審核論證:
1、案件主要事實;
2、案件發生后企業采取的主要措施、訴訟方案;
3、案件涉及的主要證據和法律文書;
4、案件結果預測、相關風險及對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的影響;
5、需要省政府國資委協調處理的主要事項及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