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所出資企業:
為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加強和規范所出資企業境外國有產權管理,優化境外國有產權配置,保障境外國有資產安全,現將《福建省國資委所出資企業境外國有產權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政府國資委
2013年9月5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所出資企業境外國有產權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福建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省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以下稱所出資企業)境外國有產權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所出資企業及其獨資、控股的各級子企業(以下稱各級子企業)持有的境外國有產權管理適用本辦法。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境外國有產權是指所出資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在境外以各種形式出資所形成的權益。
本辦法所稱境外企業是指所出資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在我國境外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依據當地法律出資設立的企業。
第三條 所出資企業是其境外國有產權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依照我國法律、行政法規建立健全境外國有產權管理制度,落實境外國有產權管理工作責任,并將本企業境外國有產權管理制度、負責機構等相關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告省國資委。同時,遵守境外注冊地、經營所在地和上市地的相關法律規定,規范境外國有產權管理,優化境外國有產權配置,保障境外國有資產安全。
第四條 境外企業所持有的境內國有產權的管理,比照省國資委境內國有產權管理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境外國有產權應當由所出資企業或者其各級子企業持有。境外企業注冊地相關法律規定須以個人名義持有的,統一由所出資企業依據有關規定決定或者批準,所出資企業應當對國有產權的安全性負責,慎重選擇產權持有人,依法辦理委托出資、個人代持協議等保全國有產權的法律手續,并加強監督管理;有關情況由所出資企業以書面形式報告省國資委。
第六條 所出資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發生以下事項時,應當由所出資企業向省國資委申辦產權登記:
(一)以投資、分立、合并等方式設立境外企業,或者以收購、投資入股等方式取得境外企業產權的。
(二)境外企業名稱、注冊地、注冊資本、主營業務范圍等企業基本信息發生改變,或者因企業出資人、出資額、出資比例等變化導致境外企業產權狀況發生改變的。
(三)境外企業解散、破產,或者因產權轉讓、減資等原因致使國有產權發生變動的。
(四)《國家出資企業產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令第29號)規定的其他需要辦理產權登記的情形。
第七條 所出資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以其擁有的境內國有產權向境外企業注資或者轉讓,應當依照《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令第12號)及我省相關規定,聘請具有專業資質的境內評估機構對標的物進行資產評估,評估項目報省國資委備案或者核準。
第八條 境外企業轉讓或者受讓境外產權、以非貨幣資產出資、非上市公司國有股東股權比例變動、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經濟行為,應當聘請具有相應資質、專業經驗和良好信譽的專業機構對標的物進行評估或者估值,評估項目或者估值情況應當報省國資委備案或者核準。
第九條 在進行與評估或者估值相應的經濟行為時,其交易對價應當以經備案或者核準的評估或者估值結果為基準。
第十條 報送備案或者核準的評估或者估值報告書及其相關資料應當由評估或者估值機構出具中文文本。
第十一條 境外國有產權轉讓事項,決定或者批準權限按照《福建省省屬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閩國資產權〔2006〕146號)執行;所出資企業境外重要子企業由國有獨資轉為絕對控股、絕對控股轉為相對控股或者失去控股地位的,應當報省國資委審核同意。
第十二條 所出資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轉讓境外國有產權,要多方比選意向受讓方。具備條件的,應當公開征集意向受讓方并競價轉讓,或者進入省國資委確定的產權交易機構掛牌交易。
第十三條 所出資企業在本企業內部實施資產重組,轉讓方為所出資企業及其直接或者間接全資擁有的境外企業、受讓方為所出資企業及其直接或者間接全資擁有的境內外企業的,轉讓價格可以評估或者審計確認的凈資產值為底價確定。
第十四條 境外國有產權轉讓價款應當按照產權轉讓合同約定支付,原則上應當一次付清。確需采取分期付款的,受讓方須提供合法有效的擔保。
第十五條 境外企業在境外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由所出資企業按照證券監管法律、法規決定或者批準,并將有關情況書面報告省國資委;所出資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所持有的境外注冊并上市的公司股份發生變動的,按照《國有股東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19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所出資企業應當每年對本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自查,并于4月30日前將境外國有產權管理情況及自查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告省國資委。省國資委對所出資企業境外國有產權管理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
第十七條 所出資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未履行對境外國有產權的監管責任,導致國有資產損失的,依據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實施責任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八條 境外企業的實物資產轉讓管理,參照本辦法第十一條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