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有關部門、各所出資企業:
根據《關于做好省屬企業國有產權交易工作的通知》(閩國資產權〔2006〕180號)的有關規定,現將選擇拍賣機構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采取拍賣方式的,原則上采用公開競爭方式選擇拍賣機構。
二、轉讓方應及時委托省產權交易中心披露轉讓信息并采取競價承諾方式組織選擇拍賣機構。省產權交易中心接受委托后,應當及時草擬產權轉讓公告、編制《選擇確定拍賣機構文件》,原則上應于接受委托的次日將產權轉讓預公告等信息在省產權交易中心網站上公開披露;在接受委托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產權轉讓公告等信息刊登在《福建日報》或《海峽都市報》,并向省內符合資質的拍賣機構發出《選擇確定拍賣機構文件》。
三、省產權交易中心根據《選擇確定拍賣機構文件》的規定時間(原則上于《選擇確定拍賣機構文件》發出后的第10個工作日),如期組織競價選擇拍賣機構承諾會。報名參與的拍賣機構應按標的物評估價的 5%(最高不超過 100萬元人民幣)繳納履約保證金,并要確保征集到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競買人。各拍賣機構根據轉讓標的情況進行密封式報價,其中高于底價(底價原則上由產權持有單位在轉讓標的評估值的基礎上研究確定,在競價承諾會上當場公布;特殊標的的底價由產權持有單位在轉讓標的評估值的基礎上商省國資委確定。各參與研究確定底價的人員在未公布之前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底價)的最高有效報價的拍賣機構即確定為具體轉讓標的的拍賣機構,其報價即為轉讓標的的拍賣底價。
四、拍賣機構確定后,產權持有單位應于次日(遇節假日順延)與拍賣機構簽訂《委托拍賣合同》。拍賣機構在《委托拍賣合同》簽訂后3個工作日內在《福建日報》或《海峽都市報》上刊登拍賣公告。拍賣機構應會同轉讓方對征集到的競買人進行資格審查,并將審查結果及時以書面形式告知省國資委。拍賣機構應于公告期結束后 3個工作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及有關法規組織拍賣。
五、為確保各競買人的競買保證金的安全,拍賣機構須在金融機構開設省國資委可監控的賬戶,專門用于歸集各競買人繳納的競買保證金。拍賣成交后,拍賣機構出具拍賣成交確認書,轉讓方與最終買受人(即受讓方)當場簽訂產權轉讓合同。最終買受人的競買保證金(沖抵轉讓價款)以及剩余轉讓價款由拍賣機構及時轉到轉讓方指定賬戶,其余競買人的競買保證金在拍賣會結束3個工作日內由拍賣機構無息退還各競買人。
六、拍賣機構應在約定的時間內以不低于拍賣底價(其承諾價)轉讓標的,否則,其先期繳納的履約保證金將不予返還;當拍賣機構以拍賣底價成交時,拍賣機構可按拍賣成交價的5%(含5%)以內向買受人收取拍賣傭金,轉讓方無需向拍賣機構支付拍賣傭金;若拍賣成交價超出拍賣底價,轉讓方按拍賣成交價超出拍賣底價部分的2%向拍賣機構支付拍賣傭金。
七、在組織拍賣過程中,若遇重大事項,轉讓方與拍賣機構應及時溝通并告知省國資委;拍賣完成后,拍賣機構應將相關資料匯總后報省國資委備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〇〇六年九月三十日